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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6.6)

发布日期:2020-01-08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民主党派中央

1996年3月间,中央统战部邀请民革中央、民盟中央、民建中央、民进中央、农工党中央、致公央中央、九三学社中央、台盟中央负责人举行座谈会,就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商议。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总体上是正常的、健康的,坚持了“以协商研究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和“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吸收了一批新的骨干,成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巩固,健全组织的工作也有所加强。会议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工作正面临一些新的情况;民主党派进一步发挥参政党作用的需要,也对组织发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加强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1996年6月3日,经民革中央彭清源、民盟中央丁石孙、民建中央冯梯云、民进中央陈舜礼、农工党中央方荣欣、致公党中央杨纪珂、九三学社中央徐采栋、台盟中央蔡子民等同志再次认真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关于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

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应有利于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严格把握发展成员的条件,坚持发展能够贯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与共产党真诚合作、恪守民主党派章程的人士。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发展与巩固、数量与质量、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成员和发展一般成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二)关于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

组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三个为主’,注重政治素质,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只有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一方针,才能不断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补充新的骨干,提高成员整体素质,使组织发展工作健康、正常地进行。

(三)关于组织的发展与巩固

民主党派历来主要由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组成。参政党作用的大小不在成员数量,而在于成员的素质。为了使组织的发展与巩固很好地结合起来,既有一定数量又能保证成员素质,根据近些年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的净增率以不超过5%为宜,由各民主党派中央从总体上掌握。各地方组织在发展工作中,关键是认真贯彻组织发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坚持发展符合条件的成员,不追求速度,也不宜为了缓解离退休成员偏多的问题,单纯强调年轻化。对发展的新成员要有计划的进行教育、培养,做好巩固、健全组织的工作。

(四)关于组织发展的重点分工

民主党派的组织发展以共同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有利于各党派保持各自的优势和特色,应继续坚持。根据目前各民主党派的章程,民革的发展对象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和其他中上层人士;民盟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民建的发展对象是经济界人士以及有关专家学者;民进的发展对象是从事教育文化出版以及科技等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农工党的发展对象是从事医药卫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工作的知识分子;致公党的发展对象是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性人士;九三学社的发展对象是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各民主党派在坚持重点分工的前提下,可适当发展一些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级知识分子,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成员总数的30%以内。鉴于台盟情况特殊,仍应坚持发展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人士。

(五)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的地区、范围

继续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的原则。鉴于新的情况,进一步明确:一是在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工作对象较集中、具有一定骨干力量的县级市的市区、在事先与中共省级党委协商一致和充分考虑组织工作的承受力的情况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成员,建立组织。二是大中城市中已完整转为生产民品的军工企业,对同民主党派有一定的历史联系、开展统战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士,在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个别发展,但不建立组织。三是适应1997、1999年对香港广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各民主党派可适当发展回大陆定居的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爱国者。四是只在新疆、内蒙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城市发展成员,建立组织;不在西藏发展。五是不去发展的部门主要指:军队、公安、安全、外交系统、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已在上述部门的民主党派成员,应保留他们的民主党派党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六是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中发展。

(六)关于发展从事非公制经济的人士的问题

考虑到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知识分子逐渐增多,有的提出了参加民主党派的要求,根据民主党派政治联盟性质和广泛性特点,对提出这种要求的,可按照下述条件有选择地发展:对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已作一定政治安排的业主(不包括“三胞”投资者),民建可适当发展;在有中共组织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和技术工作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其中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代表性的,各民主党派可个别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性人士,应事先同当地统战都及有关单位中共党组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取得本党派上级组织的同意。

会议强调,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要在本纪要下达后,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正确地掌握纪要精神,严格组织发展程序,切实做好组织发展工作。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

中国致公党中央委员会

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